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,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:
一、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
二、成分或者配料表;
三、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
四、保质期;
五、产品标准代号;
六、贮存条件;
七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;
八、生产许可证编号;
九、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。
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,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。 GB/T 18454-201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/T 19741-205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、袋 GB/T 2817-201 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、袋 GB/T 2818-201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、袋 GB/T 30768-2014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、袋 GB 9683-19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,农药残留、兽药残留、生物毒素、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;
(二)食品添加剂的品种、使用范围、用量;
(三)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;
(四)对与卫生、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、标志、说明书的要求;
(五)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;
(六)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;
(七)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;
(八)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。